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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785建號拍定後不點交。(據第三人即債務人之父劉文彩具狀表示:建物目前由其與友人謝 佳玲一家居住使用,債務人並未同住。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二、又據債務人陳報:其同意將188地號及1785建號之租賃權自108年03年15日起算20年,移轉予 第三人林羿辰,並簽訂同意書且經公證在案,請應買人注意。 三、189地號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108年6月27 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土地係位於興南街76號前方之空地。)
189地號共有人就189地號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 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 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189地號之土地使用分區係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