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一、本件建物 (土地)於民國108年5月23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何仲芳之妹在場陳稱:本件拍賣標的債務人2人均無居住使用,是由其居住使用,係債務人等2人無償借予其使用,未簽立租賃契約,該標的亦無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語,此有法院查封筆錄在卷可參。另於同年6月13日勘測增建部分,債務人在場,地政人員測量後表示前陽台無增建、後陽台部分原為消防通道,現由債務人圍起單獨使用;另本件拍賣標的亦有樓中樓 (夾層),經地政人員當場確認該夾層非成登記面積等情,此有法院勘測筆錄在卷可稽。本件拍賣建物係第三人無償使用中,拍定後不點交。二、嗣經再囑託建築師事務所再至現場履勘查明該不動產有無發生影響交易之特殊事由,經建築師事務所於108年8月7日函覆法院稱:本件拍賣標的建物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等,並非外觀可目視,且涉及專業領域,宜分別請專業人員鑑定或由債權人自行查證等語,有建築師事務所覆函在卷可憑,請投標人務必自行查明注意。三、執行法院於實施不動產查封時,業已就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向在場之人 (即債務人之妹、現占用人)調查,並於查封筆錄上載明;另函請建築師事務所再至現場勘查或向在場之人詢問,且將建築師事務所調查結果載明於上開使用情形,請投標人於投標時仍應自行注意查明之。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執行法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能事等理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四、第3270建號房屋係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係屬違建,得標人應自負拆除義務或被主管機關拆除之風險,不得異議。業經新北市政府違章拆除大隊108年7月24日新北拆認一字第1083199172號函知執行法院已認定其為違章建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拍照列管之既存水平增建違章建築 (夾層),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倘經拆除違建部分,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五、本件若於拍定前,已有債權人之撤回狀送達法院而生撤回效力或有其他應停止執行之裁定,惟因公文遞送流程之故無法即時審查,法院仍得於拍定後撤銷拍定,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六、刊登於網站或其他公告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