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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件查封時無人應門,經開啟門鎖入內查知現無人居住使用,拍定後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 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二、卷內無影響交易情事之紀錄,惟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本件標的是否有足以影響交易等事項 (包含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凶宅、危樓….等情形),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向本院聲 請撤銷拍賣。 ★★★三、本件不動產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11月26日士檢貴德107偵14522字第39408號函 辦理禁止處分登記,日後若有相關之法律糾紛,與本院權責無涉。又拍定後本院無從 塗銷上開限制登記,拍定人應自行向處分機關聲請塗銷(最高法院107年台抗字第445 號裁定意旨參照),且於處分機關尚未囑託地政塗銷上開限制登記前,不動產無法為 權利移轉之登記,請應買人自行斟酌是否應買,如於拍定後因處分機關不向地政機關 囑託塗銷限制登記進而無法為所有權移轉登記,拍定人亦不得向本院異議或聲請撤拍。編號2建物係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 登記;又當事人與拍定人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如若該建物經建築主 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函指 稱,本件增建部分為既存違章建築,已拍照建檔列管,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