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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件建物(土地)於民國108年4月1日查封時,大門深鎖,無人應門;再於108年4月24日會同債權人與員警履勘結果,屋內有三個房間,似為分租式套房。復函警查明房屋使用現況,該屋係長期出租他人使用,其中一承租人鄧○清表示其租賃權存續期間為自102年3月1日起至108年3月1日止等情,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房屋現況調查表在卷足參。本件建物部分,除承租人鄧。清所承租部分拍定後點交外,其餘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執行法院前囑請鄭欣茹建築師事務所再至現場勘查本件拍賣建物有無發生影響交易之特殊事由,經建築師事務所於108年5月27日函覆法院稱:鑑定標的有無特殊情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凶宅等情事,估價人員無法依內眼判定,不負該部分之責任等語,有鄭欣茹建築築師事務所覆函在卷可憑。嗣債權人於108年8月14日陳報:該不動產查無輻射屋之情事,另按現場查封時察看及詢問附近鄰居之結果,亦應無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之情形,有債權人民事陳報狀附卷可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