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1‧本件建物於107年11月13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似無人居住,信箱內有許多未領之信件。一樓門口有「大觀生命禮儀」之看板,須經由一、二樓始能到達本件建物;復於107年12月11日會同員警、鎖匠到場履勘時,一樓大門未鎖,無人在場,本件建物似無人居住,屋內留有床墊、晒衣架、衣物、衛浴用品、白色塑膠置物箱等物。嗣第三人李先生具狀陳稱伊係本件建物原屋主,與債務人簽訂買賣契約,該建物雖已移轉登記為債務人所有,惟伊並未收受全額買賣價金,故繼續占有使用該建物,未將建物使用權交出,仍為該建物之實際占有人。本件建物現由第三人占有使用,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