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一、本件建物(土地)於民國108年4月8日查封時,據債務人之妻子在場表示,系爭房子4樓係自 住,5樓有增建,5樓係借予黃○玲之遠房親戚居住,未特別約定借用期間,至少住了10年以 上,建物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及非自然死亡之特殊情事等 語。本件拍定後,建物4樓部分點交,又建物5樓部分因第三人於查封前即占有,該5樓部分 不點交。 二、編號13177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即違章建築),拍定後得標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 保存登記。另據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08年6月26日新北拆認二字第1083198605號 函,本建物增建部分現既存違章建築,拍照建檔列管。拍定人應自行承擔拆除風險。請投標 人特別注意。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倘經拆除違建部分,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 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三、另嗣後再囑託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再至現場履勘查明該不動產有無發生影響交易之特殊事 由,經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於108年7月23日函覆本院稱:無從查明勘估標的是否為海砂屋, 僅從建物外觀檢視,難以確認勘估標的是否有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及是否有非自 然死亡之情形,又因勘估標的之建築第一次登記時間為67年9月18日,應非屬輻射屋等語, 有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覆函在卷可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