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於108年1月23日(電子查封係於107年12月26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陳○鳳在場陳稱房屋係其配偶林○增其向債務人承租占有使用中,租賃期間自106年1月1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租約屆期繼續承租,惟未再訂立書面契約等情,應視為不定期租賃,上開第三人之租賃關係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8月20日新北院賢109司執實字第62767號執行命令除去,如無人聲明異議或聲明異議無理由經駁回確定者,則依現況點交,否則不點交。二、另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鑑價報告內容所載容有出入者,請應買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併予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