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本件建物部分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大門深鎖,據假扣押債權人稱編號1部分現為債務人 居住,編號2建物由友人居住使用,拍定後編號1建物點交,其餘不點交。本件如有其他不能 點交之事宜者,則不點交。
編號2建物係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 登記;又當事人與拍定人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如若該建物經建築主 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 107年4月3日函指稱,本件增建部分為既存違章建築,已拍照建檔列管,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