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一、6341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6366建號建物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停車位部 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108年7月31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即阿通伯樂器之經理謝翔在場陳稱:建物係由阿通伯樂器 使用,作練習室、講堂使用,車位位於地下一層71、72、76、77、78號,未出租他人,每月 管理費(含車位)新臺幣1萬5千元至2萬元,因知建物要法拍,已有6個月未繳納管理費,並無 發生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事等語。 經檢視無增建。該社區管理委員會於同年8月14日陳報建物及車位均由委託人旋通數位有限 公司使用,自107年9月迄今未繳納管理費。另據同年10月7日執行筆錄記載,阿通伯樂器有 限公司、旋通數位有限公司之代理人謝翔表示前開兩間公司係同一家族,故建物及車位為自 行使用,無租約,僅信託予元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 自行查明注意。 三、又據債權人、債務人陳報6366建號含5個 停車位(編號71、72、76、77、78),因停車位屬建 物共同使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其使用依法應由共有人協議之,故停車位部分拍定後不 點交。實際使用情況、編號、有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住戶規定決定,故應買人應於應 買前自行查明清楚,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定。就停車位所為註記,僅供應買人參 考,應買人就此亦無權利瑕疵擔保請求之權利。 四、依土地、建物登記謄本記載,本件不動產上現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12年14日新 北檢兆誠105他5186字60031號函辦理禁止處分登記。依臺灣高等法院108年8月12日院彥刑暑108原金上重訴1字第1080403655號函,現本件刑事案件目前由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原金上 重訴字第1號案件審理中,『日後若經判決確定認係本案犯罪所得,有依刑法第38之1規定沒 收,及適用銀行法第136條之1「犯本法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 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 之人外,沒收之。」規定問題。況貴院拍賣公告上已明白揭示執行標的另經禁止處分登記在 案,拍定人參與投標時即已知悉執行標的另經扣押禁止處分,拍定人自應承擔執行標的可能 依上開規定優先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後予以沒收,抑或其上禁止處分可能須待 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後始得塗銷之風險。』。本件拍定後有關辦理移轉所有權登記及塗銷檢察 署之禁止處分登記,係屬地政機關及檢察署、刑事法院之職務範圍,請拍定人逕洽各機關辦 理,應買人請自行考慮相關風險再為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