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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件標的2-1地號土地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係位於仁愛路四段316-1號旁之道路用地。 二、本件標的建物部分現場查封時,據第三人曜瑄實業有限公司員工稱,本件建物由債務人出租 予該公司使用,租約一年一簽,已租7、8年以上。惟嗣後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載明債務人 各出租予第三人金鎮科技有限公司、泰鎮企業有限公司、麟瑞實業有限公司,租期各為106 年11月1日起至109年10月31日止、108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每月租金各為新臺幣2000元,均無押租保證金。有關承租人金鎮科技有限公司、泰鎮企業有限公司、麟瑞實業有 限公司、曜瑄實業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麟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約定之租賃權業經本院以執行 命令除去,惟債務人聲明異議,若其異議駁回確定,則本件標的拍定後點交,反之則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