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一、本件於108年1月18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在場表示:5970建號建物係其自行居住使用,另 有一房間出租予朋友林O緯,租金每月5000元,僅有口頭約定,沒有定書面契約。另有2個汽 車停車位、1個機車停車位。 二、本件於108年8月26日測量增建時,債務人表示另一個房間仍出租予第三人林O緯,口頭說而 已,未定有起迄時間,第三人常往返上海、台灣,約2-3個月回來一次,且其戶籍亦設於此 處。2個停車位(編號1、7),1個機車位(無編號),另B1儲藏室位於地下一層右側面對儲藏室 第一間。 三、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08年9月19日函表示:本件6378建號建物係屋頂、夾層、露 台之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屬新違章建築,限期拆除。 四、經向有關機關查詢:本件5970建號建物是否為地震受創屋無相關資料可查、無海砂屋申請報 備資料可查;於102年8月1日起至108年2月19日止,未曾受理火警案件;無非自然死亡情形;未 包含於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 五、本件6378建號建物係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負擔被拆除之風險,不得異議,請投標人特別注 意。 六、本件5970建號建物其中之一個房間於查封時雖已出租予第三人,惟上開租賃關係業經本院以 執行命令除去,如於拍定前無人異議或異議經駁回確定者,本件拍定後點交,否則出租範圍 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