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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件建物(土地)於民國106年4月21日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查封,再於106年7月21日測量時,據債務人之二哥表示,系爭1、2層建物均為債務人自住,無出租或租借情形,3、4樓增建部分為債務人增建建物。另於108年6月11日經法院至現場履勘時,據債務人本人表示,系爭建物目前由債務人及家人共同居住使用,1樓係借予其二哥使用經營早餐店, 2、3、4樓則由債務人及其二哥使用等語。嗣債權人陳報:據債務人本人表示係自108年2月起無償借予其二哥經營早餐店,且無使用年限等語,有債權人民事陳報狀可稽。本件拍定後點交。
2‧編號6108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即違章建築),拍定後得標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其中20‧88平方公尺占用837地號,有建物登記公務用謄本在卷足參。另據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06年8月8日新北拆認一字第1063175089號函,本建物增建部分現既存違章建築,拍照建檔列管。拍定人應自行承擔拆除風險。請投標人特別注意。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尚經拆除違建部分,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