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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8建號建物於106年9月11日假扣押現場查封時,現場大門深鎖,經按門鈴並敲打大門,無人應門,該房屋經隔成6間小套房,房號分別為101、102、103、104、105、106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執130691號案件執行時101、102、104、105、106室皆出租他人使用,惟本件108年7月29日現場履勘時,僅3間房間出租,(1)其中102室出租予第三人蔡○○居住使用,租期自108年2月15日起至109年2月14日止,租金每月13000元;(2)103室出租予第三人梁○○居住使用,租期自107年12月25日起至108年12月24日止,租金每月12500元;(3)104室出租予第三人蘇○○居住使用,租期自107年9月14日起至108年9月13日止,租金每月11000元;其餘房間無人居住使用。因上開租約皆係於查封後始訂立或更新之租約,皆不得對抗查封之效力,故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