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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點交
一、拍定後點交。
二、民國108年6月12日查封時,債務人之弟表示,房屋目前由債務人及家人居住使用,未出租,後陽台有外推,無足以影響交易之重大情事。108年7月29日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表示,不動產前院、後方廚房及客廳旁房間有外推增建。
三、2326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與主建物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且增建部分是否為違建,拍定人應自行查明,並承擔拆除之風險。
四、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五、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民國108年8月13日函覆本件違建類型:水平增建違章建築;違建位置:防火巷;違建項目:既存違章建築;處理情形:拍照建檔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