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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本件標的於履勘時,債務人不在現場,據在場第三人鄭00表示,5樓自民國107年11月1日起已出租予第三人鄭00,租期至109年11月1日止、月租新台幣13,000元,每月付租1次。另5樓頂樓(4339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日後不得因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注意。又該第三人之租期於查封後拍賣前已屆滿,且無不定期租約之適用,縱使續租亦不能對抗債權人,承租人為無權占有,拍定後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