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土地)前於108年9月11日現場查封時,由債權人自行攜帶大門鑰匙啟門入內查看 結果係空屋,惟頂樓有增建,該增建部分原屋內有打通樓梯進出,但已用水泥封住,現僅能 由公共樓梯(鐵桿制樓梯)進出,債權人稱並無足以影響交易安全之情事;嗣於108年10月4日 現場勘測頂樓增建面積結果亦無人居住使用等情,此有本院查封及勘測筆錄在卷可參,拍定 後點交。 二、第3617建號房屋係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 所有權移轉登記。且係屬違建,得標人應自負拆除義務或被主管機關拆除之風險,不得異 議。業經新北市政府違章拆除大隊108年10月28日新北拆認二字第1083215563號函知執行法 院已認定其為違章建築,列入既存違章建築,拍照建檔列管之既存垂直、水平增建違章建築 (屋頂),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倘經拆除違建部分,當事人 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