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查封時,屋外貼有停水、停電通知,經詢問鄰居,該屋現無人使用;屋內一樓有冷凍設備,建物有電梯設施,惟能否使用或有無損壞,因現場無電可用致法院無從查明,請應買人自行評估是否投標;增建部分位於一樓後方及二樓頂增建,通往頂樓僅有內梯,無外梯。履勘時,一樓後方有堆放物料、瓦斯桶,房屋頂層有蒸汽鍋爐、數個水塔及水冷設備。本件拍賣之1363建號建物於登記謄本主要用途為廠房及單身員工宿舍。本件拍定後點交。
二、另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鑑價報告內容所載容有出入者,請應買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再行投標。
三、遺留於本件標的內之動產,因屋內動產並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仍遺留有價值之遺留物在現場,法院尚須依強制執行法第100條之規定命拍定人保管遺留物、拍照、造具遺留物清冊陳報法院、限期債務人領回、鑑價、詢價拍賣等,需耗費相當時日,請投標人注意,評估後再行投標。
四、本件1878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日後不得因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5,8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170,000元。
四、上列不動產設定之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五、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