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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件建物查封時,債務人在場,其稱該屋48號及50號打通,都從50號的門出入,雖然48號有門,但已經用東西擋住,無法出入,2、3樓沒有互通,該屋只有龜裂,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等特殊情事,3樓有增建,鐵皮屋加蓋,放雜物及神明廳使用,係自住,無出租,拍定後按現況點交,惟若有無法點交情事則不點交。惟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至現場自行查明注意。另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據鑑定報告勘估均為住宅區,使用移轉有無限制,請拍定人逕洽主管機關,拍定後不得以使用移轉受有限制主張撤銷拍定。
二、鑑定報告稱經查詢市政府、原子能委員會及現場外觀查詢,應無海砂屋、輻射屋、火災受損等情,詢問四鄰屋內未聞有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惟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至現場自行查明注意。
三、本件2255、2256建號增建部分係未辦保存登記之違章建築,得標人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上開未登記建物涉及違章建築部分,業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以新北拆認一字第1083212231號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認定為「垂直、水平增建違章建築」,並拍照建檔列管在案,投標人應自行至拍賣標的現場查勘並評估風險後始為投標,若於拍定前已經拆除大隊拆除,或拍定後尚未拆除仍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法院依法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此事由主張異議或撤拍。
四、本件137、138地號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且新北市三重地政事務所函稱本件標的如併同拍賣,無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之規定,是137、138地號為1427、1426、2255、2256建號之基地、法定空地,無共有人優先承買權之適用。
五、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辦理,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799之1第4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六、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法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七、本件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或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或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為準。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 (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