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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4建號於查封時,債權人提出二份租賃契約影本上記載承租人分別為林OO、梁OO,租賃期 間分別自民國106年11月5日至108年10月5日止、民國106年10月20日至108年9月20日止,惟 據現場第三人黃OO表示自己係標的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劉OO自民國68年間即居住於此,又據 劉OO稱,目前與債務人林佩臻就執行標的物所有權尚有訴訟進行中(本院107北重訴字第6 號、臺灣高等法院108重上字第500號、新北地檢108他字第5205號),請應買人注意,本件 拍定後不點交。 2、2499、2501建號均係194建號之增建物,2501建號有獨立出入口、樓梯可通行,據第三人黃 OO表示,2501建號有一房間目前出租予遠房親戚居住使用,每個月租金4,500元,未訂租 約,已居住十餘年,其他房間則做為倉庫;2499、2501建號分別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以 108年5月23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083024729號及108年10月1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083042777號函 示列管為違章建築,又因係拍賣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故拍定人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 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本件為違章建築日後有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本件拍定後 不點交。 3、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 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如下: ⑴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08年3月14日北市消調字第 1083015637號函覆,自民國95年迄今無火災發生記錄。 ⑵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108年3月14日北市警信分 刑字第1083007689號函覆,該局對「非自然死亡」案 件,尚無專屬登錄檔存記錄,致無法查詢提供。 ⑶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08年3月20日北市都建使字第 1083008438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921、331地 震受損建築物,惟是否有海砂屋或震損等異常情形,仍 應依實際鑑定結果為準。 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其他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 件陳報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 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 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