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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件拍賣標的1321建號建物據法院現場履勘,因大門未鎖,會同員警逕予開門入內,室內有部分傢俱及兩個金庫,一個已為開啟狀態內無物品,遺留物不知所有人為何。依據現場履勘結果室內無增建且顯無人居住使用,此部分拍定後點交。
二、本件拍賣標的1326建號建物據法院現場履勘,為地下3層編號B6之停車位,上有車牌號碼4196─QH之車輛停放,管理員稱不知車主為誰,亦不知有無出租或占有使用權源,故此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拍定人須自行確認,請應買人注意。
三、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08年7月26日北市消調字第1083046987號函復,自95年至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08年7月29日會輻字第1080008812號函復,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108年8月5日北市警文二分刑字第1083006998號函覆,未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08年7月29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083036493號函復,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921、331震損建築物。
四、本件拍賣標的經106年2月2日法務部調查局以臺北市調處北防字第10643513690號函辦理禁止處分,經查為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扣字第5號扣押裁定扣押刑事案件不法所得,相關案件目前於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原金上重訴宇第1號審理中。本件拍定後經拍定人依法繳足價金,法院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證書後,將依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445號、108年台抗字第1009號裁定意旨,發函通知禁止處分機關函請地政機關塗銷禁止處分登記,俾利拍定後辦理移轉登記,以達保全沒收、追徵同時兼顧交易安全維護之目的,請投標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