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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1399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其餘標的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 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08年9月24日現場查封時發現,21399建號建物係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441-1地號土地 為門牌號碼葫東街28至34之1號等建物之基地。民國108年12月10日現場調查時,據建物社區 總幹事陳稱,21401建號建物為A棟電梯右邊之會議室,為公共設施。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 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本件拍賣標的,現有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北防字第10743671350號函辦理禁止處分 登記。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函覆:「其所為之扣押登記,係為保全日後沒收追徵所 為,該案目前繫屬於台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宙股)審理中。」拍定後,上 開禁止處分登記非得由執行法院囑託地政機關辦理塗銷,至於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是 否通知地政機關辦理塗銷,則非執行法院所得審究,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