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一、本件不動產查封時,經按鈴無人應門,於與地政會同前往測量增建時,債務人在場稱房屋為 自住使用,復又來函稱已於107年1月1日出租予林姓第三人,惟抵押權人就此聲請除去租賃,該租賃契約業經本院除去(尚未確定),倘該除去命令於拍定前無人異議,則拍定後點 交;倘該除去命令有人異議並遭廢棄確定,則拍定後不點交。 二、依新北正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認定,本標2743建號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為可辦理補行登 記之陽台設施,依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函復,拍定人你就該未登記建物申辦所有權拍賣移 轉登記,應於拍定後依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23點,需先辦理建物所有權第 一次登記,並於登記完竣後,使得辦理拍賣移轉登記,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