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一、本件不動產查封時,經按鈴無人應門,依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函復調查占有使用情 形,為債務人及其家人使用,惟依債務人109年2月3日書狀並檢附租約影本,係於107年1月 即本件查封前業已出租第三人使用,租期至110年12月31日;又該租賃契約業經本院除去 (尚未確定),倘該除去命令於拍定前無人異議,則拍定後點交;倘該除去命令有人異議並 遭廢棄確定,則拍定後不點交。 二、依鑑定報告所載,查無海砂、輻射、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影響交易價額情 形;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鑑定報告內容所載容有出入者,請應買人逕向相關單位 洽詢查明,並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併與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