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一、本件建物查封時,正是旅館有限公司之員工在場表示,建物現由債務人出租與正是旅館有限 公司使用,該層共有5間房間,租期自106年5月20日起至116年5月19日止。 二、承租人正是旅館有限公司於109年3月11日具狀向本院陳報本件建物所在之整棟建物,並無公 共空間,即本棟建物並無獨立出入口,而整棟建物現均由其承租使用,故若無其授權,無從 自1樓進入本件建物。經本院定期會同債權人、承租人正是旅館有限公司、臺北市政府建築 管理工程處、松山地政事務所,於109年4月22日履勘現場結果:本件建物共同使用部分即 2269建號之地下層部分,為電梯井空地及樓梯後方蓄水池,地下層之樓梯僅能通往1樓基隆 路方向,與建物內不相通。電梯井空地部分,無電梯開口,亦無法通往內部,水池部分現已 遭拆除。本件建物即6樓部分原有5間房間,因面向電梯之右邊2間房,屬違建部分,故現以 木門封住,不予使用。另建築管理處及地政事務所人員稱:本件建物即6樓部分,電梯及樓梯 均位於其專有部分。又依台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109年4月29日北市松地測字第1097008310號 函、109年5月11日北市松地測字第1097006282號函,本件建物所在整棟建物之各層電梯及樓 梯部分,位於各層建物登記範圍內,另共有部分之2269建號建物之屋頂突出物部分,依測量 成果圖及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所示,為電梯、樓梯、機械室、樓梯間及水箱(上開部分均為 位於屋頂部分)。 三、因本件建物無通行至屋外之獨立出入口,必須經由1至5樓內梯或電梯與1樓大門進出,且依 租約記載,1至5樓建物所有權人各異,承租人亦於109年4月27日具狀向本院主張倘未取得其 授權,其不許經由其承租範圍(含電梯、樓梯),進出本件建物,故拍定人應自行就通行部 分,與建物所有權人或承租人協議,本院不負協調之義務。另上開租賃關係,雖業經本院除 去,惟尚未確定,俟除去確定,且拍定人應提出承租人同意通行之協議,或經法院判決准許 通行之確定判決後,始拍定後點交,請投標人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