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拍定後除停車位外,其餘部分點交(107年8月23日查封時,據債務人稱目前無人居住使用,並無 出租或出借他人,且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或火災受創及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 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地下室有兩個平面車位可使用。108年7月4日履勘時,檢視建物內部,發現 並無家具擺設,門口張貼天然氣公司催繳107年12月至108年4月之瓦斯費通知,研判應無人居住 使用,地下室停放一部汽車,該車所有權人及使用權源不明,債權人於108年7月4日陳報,因地 下室與隔壁12號相通,上開汽車應非債務人所有。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 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