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民國108年4月3日查封時,承租人陳先生出示租賃契約,租期自107年10月1日至111年9月30日,惟本件於108年8月23日電話聯絡陳先生,其表示已搬離。法院於108年8月26日履勘時,經地政人員表示,不動產無增建,11月1日履勘時,不動產屋內有人,依租約所示,承租人為鄭○賓、邱○瑋,租期自108年7月1日至109年6月30日,月租金2萬元,因係查封後出租,故拍定後點交。不動產上無頂樓加蓋,僅設鐵皮雨遮防漏水(之前漏水嚴重),除此,無其他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本件不動產有預告登記,預告登記請求權人:周貴珍,為保全所有權移轉之請求權所為之登記,請投標人自行查證,日後若有相關之法律糾紛,與法院及本公司權責無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