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1.本件標的742建號建物(4樓)部分共分隔成5個房間1個廁所,據4樓編號3號房間承租人曾00表示 廁所旁邊無編號之房間為債務人自己使用。4樓編號1號房間承租人陳00表示,自2010年開始向 債務人承租,該份契約結束之時間點已不記得,但之後就一直向債務人承租至今,並未另外與 債務人簽訂新租約,每月租金新台幣(下同)6500元。4樓編號2號房間據債權人陳報,現為出租 狀態,每月租金7500元,惟債務人之母不願透漏承租人姓名。4樓編號3號房間承租人曾00表示 租賃期間自101年10月15日起至102年10月14日止,自102年10月15日轉為不定期限租賃,僅口 頭約定,每月租金6500元。4樓編號5號房間承租人張00表示原先有訂租約(自92年3月1日起至 93年2月28日止),之後可能還有訂租約,但已不記得,其後便轉為不定期限租賃,未再訂立書 面契約,自何時轉為不定期限租賃已不記得,大約已有10年之久,口頭約定每月租金7000元。 2.本件標的2529建號建物(5樓增建)部分共分隔成5個房間,據5樓編號2號房間承租人高00表示一 間為債務人之弟使用,另一間放置雜物。5樓編號1號房間承租人黃00於履勘期日時表示,大約 於108年7月1日開始承租並使用,租約到109年6月30日,惟據債權人於108年12月26日陳報現非 出租狀態。5樓編號2房間承租人高00表示,租賃期間自107年9月15日起至108年9月14日止,尚 未與債務人訂立新租約,每月租金7000元。5樓編號3房間據債權人陳報現未出租。 3.據債權人轉述債務人之言,以上有承租之房屋多為租期超過10年之租客,故無簽立租約。 4.因承租人等於本院查封(108年5月6日)前即占有使用本件標的,故拍定後不點交。 5.依台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08年10月18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083046582號函所示:位於4樓房屋 前、後陽台增建部分為垂直增建違章建築,依台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予以拍照存證辦理;位 於4樓屋頂之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屬影響公共安全之違章建築,限期拆除。 6.本件2529建號建物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 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