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查封時,無人應門,房屋居住使用狀況不明。經本院定期履勘結果:據債務人委任 之人周○雪到場稱,債務人已未在此居住,亦無出租出借情形,屋內仍有留置部分家具等用 品,且有飼養二隻大型犬在內。本件建物拍定後點交。 二、經本院會同地政機關及建管處人員至現場履勘結果:建物內設有電梯一座,據地政人員及工 務局人員稱,一樓部分(即共有部分5115建號),現作為客廳使用(93店使字517號執照),與 原竣工圖說不符,有增設外牆(前後牆)及塗銷停車格情事,工務局人員稱就此會函文建築物 所有權人先陳述意見並改善,逾期未改善會依建築法規裁處。此外,二樓至四樓部分,涉室 內裝修部分,應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辦理許可。請投標人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