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一、本件建物查封時,現場大門深鎖,無人應門,建物居住使用狀況不明,管理員在場表示無人居住。編號B2─13號停車位上,有一車輛停放使用,主委於現場表示,應係承租人佔有使用。覆經法院定期108年10月2日履勘現場結果:第三人范**稱其為債務人公司股東,建物為實質債務人即愛的世界股份有限公司登記址,現作為樣衣及設計辦公室使用,車位均是透過管理員出租。車位承租人於108年10月2日具狀向法院陳報,租賃期間自108年2月21日起,於108年4月20日約滿後,雖無簽訂書面契約,但仍按期繳納租金,此有租賃契約書影本在卷可稽。
二、本件建物部分,依100年度民事執行實務問題研究第12號研討結果,拍定後點交。車位部分,因於查封前有承租人占有使用,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