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一、本件建物查封時,現場大門深鎖,無人應門,建物居住使用狀況不明,管理員在場表示無人居住。編號B2─14號停車位上未停放車輛。覆經法院定期108年10月2日履勘現場結果:第三人范**稱其為債務人公司股東,本件建物現出借親戚無償居住使用,另編號B2─14號停車位上有停放車輛,第三人范**稱該車位係透過管理員出租。車位承租人於108年10月14日向法院陳報租約影本,租賃期間自108年5月16日起至109年5月15日止,每月租金3千元。
二、本件建物及車位部分,因於查封前有借貸人及承租人占有使用,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