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本件建物於108年10月18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第三人即債務人之姐王小姐在場陳稱本件建物現出租予他人,租期自107年12月5日起至108年12月4日止,每月租金3萬元,本件建物無增建,有一停車位地下一層編號83號,停車位另出租予其他第三人使用,本件建物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影響交易價額之情形。本件建物現由第三人占有使用。
上開租賃權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2月15日執行命令除去,如拍賣程序前無人聲明異議,或聲明異議無理由經駁回確定者則點交,否則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