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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921-4、921-11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且屬集合住宅之公用道路地,而建物出租於第三 人,租期自民國108年3月1日起至111年2月28日止,租金每月新台幣1萬2千元,後抵押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本院除去租賃權,嗣經本院109年3月19日核發執行命令除去並業已確定,建物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又建物無電可用,請應買人注意。
1601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 且如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又當事人與拍定人 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