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在場稱本件標的係其自住,無漏水、輻射、海 砂、地震受損、火災、非自然死亡等情形,又管理員稱本件標的有停車位在B1,編號82號。 二、本件建物之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 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 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三、停車位編號未於建物登記簿謄本中載明,編號僅供參考,且係使用建物共同部分,停車位不 在點交之列,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