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民國108年12月9日履勘時,債務人之子在場稱房屋係與債務人同住,無出租、增建,不是海砂屋、輻射屋,無漏水、火災、地震受損,亦無非自然死亡情事。惟債務人具狀表示,房屋已於108年3月31日出租予第三人蔡○軒。上開第三人之租賃關係業經本院以執行命令除去,如無人聲明異議或聲明異議無理由經駁回確定者則點交,否則不點交。
二、本件拍賣之共同使用部分,屬區分所有權之應有部分,其管理使用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為協議約定分管,拍定後不點交。又停車位屬約定專用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實際使用情況、編號、有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住戶規約決定,應買人應買前應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定。本院就停車位所為之註記,僅供應買人參考,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三、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拍賣建物現況除上揭拍賣公告揭示者外,另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損、嚴重漏水、或其他情形),應買人於「應買前」應自行查明(自行向債權人、當地鄰里長、鄰居、社區管委會、派出所等詢問)。如有上述情形,並請向本院陳報,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本件執行標的土地使用分區係商業區,惟現在實際是否有變更,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