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一、本件建物(土地)於民國108年5月24日查封時,按鈴無人應門;復於109年12月15日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員警開鎖入內,經檢視該建物內傢俱完整,有水、有電及貓,滿地貓糞,未能確認有無人居住使用,參以前案囑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至現場查訪結果,該屋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等情。本件拍定後點交。
二、編號20826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即違章建築),拍定後得標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拍定人應自行承擔拆除風險。請投標人特別注意。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倘經拆除違建部分,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三、執行法院前囑請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再至現場勘查本件拍賣建物有無發生影響交易之特殊事由,經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於109年7月21日函覆法院稱:海砂屋、輻射屋部分,經查詢原子能委員會所登錄之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名單,僅針對70─73年完工之建物,未包含本案勘估標的,另新北市政府未公布轄區內海砂屋名單,依網路查詢未搜尋到本案相關資訊;又地震受創、嚴重漏水及火災受損部分,依外觀現況觀之,應無上述情形,惟本案未進入室內履勘,其室內維護狀況無法僅由外觀判斷;另建物內有無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詢問鄰居未果,再經網路查詢亦無本案相關訊息等語,有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覆函在卷可憑。
四、執行法院因查封時無人應門,履勘時債務人亦未在場,拍賣標的是否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尚無從查知;惟嗣後已函請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再至現場勘查或向在場之人詢問,且將調查結果載明於上開使用情形,請投標人於投標時仍應自行注意查明之。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執行法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能事等理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五、本件若於拍定前,已有債權人之撤回狀送達法院而生撤回效力或有其他應停止執行之裁定,惟因公文遞送流程之故無法即時審查,法院仍得於拍定後撤銷拍定,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六、刊登於網站或其他公告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或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或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