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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據在場第三人旺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會計周○英稱,本件拍賣標的817、818、819、820建 號建物打通為一間,現為旺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前揭公司原係所有權人,因債權債務 關係始信託與本件債務人,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 二、本件拍賣標的於查封時經詢在場人員,皆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 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 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三、本件除共同使用部分1119建號之持分查無明確之分管契約,故不點交外,其餘拍定後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