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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件不動產查封時,債務人稱房屋自住,車位自用,房屋中僅其中如租約所載之C室出租予 第三人使用,租期自108年2月12起至113年7月31日止,債務人復來電稱,其母於5年前某 日,於家中上吊等語,然上情經函查轄區地檢署,均未獲函復,是否屬實,請應買人自行查 明判斷,並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併與說明。 二、本件不動產其上有地檢署辦理禁止處分登記,拍定後該部分登記之塗銷,依最高法院(107年 度台抗445號)之見解,須經原囑託登記機關同意始得塗銷,準此,本件如有拍定,拍定人得 自行向原囑託機關聲請塗銷,於原囑託機關同意塗銷前,該部分禁止處分登記無從經由本院 一併塗銷,恐有因該禁止處分登記,致地政機關否准拍定人辦理移轉登記申請之風險,請應 買人注意,並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三、本件不動產有部分出租第三人使用之部分,與停車位部分係共同使用部分建物之所有權應有 部分,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故該部分不點交,其餘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