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建物拍定後依駁回聲明異議之裁定效力決定點交與否(106年5月26日查封時發現建物門未上 鎖,會同警員入內,發現係無人使用之空屋,無地震受創、嚴重漏水或火災受創及非自然死 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不明。建物另有一機械式停車位,位 於地下一層,編號2。第三人黃O明陳報,其自查封前即基於租賃關係占有中,租期自105年6 月5日起,迄110年5月30日止,並於107年10月10日將房屋轉租予曾O華,租期自107年10月10 日起,迄110年4月9日止,車位出租予林O德。惟查封時為空屋,查封當時第三人並無實際占 用事實,故拍定後點交。第三人黃O明就建物點交條件聲明異議,經本院裁定駁回,除前開裁 定經撤銷或廢棄確定外,則拍定後點交,倘該裁定業經撤銷或廢棄確定,則不點交,請應買 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