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建物拍定後依駁回聲明異議之裁定效力決定點交與否(106年5月26日查封時發現建物門未上 鎖,會同警員入內,發現係無人使用之空屋,無地震受創、嚴重漏水或火災受創及非自然死 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不明。建物另有一機械式停車位,位 於地下一層,編號8。108年5月6日履勘時,據在場人黃O盛稱,其係基於租賃關係占有中,出 租人為賴小姐,有租一平面車位,位於B1,編號6。第三人黃O明陳報,其自查封前即基於租 賃關係占有中,租期自105年6月5日起,迄110年5月30日止,並轉租其他第三人使用。惟查封 時為空屋,查封當時第三人並無實際占用事實,故拍定後點交。第三人黃O明就建物點交條件 聲明異議,經本院裁定駁回,除前開裁定經撤銷或廢棄確定外,則拍定後點交,倘該裁定業 經撤銷或廢棄確定,則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