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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建物經本院囑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會同債權人 實地履勘結果,該房屋目前係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有 卷附該局查訪回函可稽,拍定後點交。又如有第三人於查封 前合法占有本件建物者,應於本件拍定前向本院提出合法占 用權源之證明文件,惟第三人如陳述不實,應負使公務員登 載不實及損害債權罪之刑責,經本院查明確涉有上述罪嫌, 即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至本件拍賣該共同使用部分之建物,是否有停車位應買人應 自行注意查明,縱有該附屬之停車位,惟因係拍賣上開物之 應有部分,其使用依法依該共有人協議為之,故此部分拍定後仍不點交。
又本件建物於108年8月14日履勘時,現場因頂樓漏水施工 中,另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無輻射屋或非 自然死亡等情形,惟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鑑價報 告內容所載容有出入者,請應買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 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再行投標,且拍賣公告所載標的物面積如 與地政事務所核發之不動產登記謄本不同,以地政事務所核發者為準,應買人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 請撤拍,併予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