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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本件經本院103年司執3390號案件103年1月9日查封,103年2月17日現場查封時由債務人出租予第三人林○榮承租使用,嗣後第三人士揚科技有限公司陳報亦共同承租使用,嗣後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分署98年營所稅執特專字72610號案件接續執行,並於108年4月22日通知本院接續執行,經前案108司執56797號案件執行,並於109年6月24日經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無人應買而視為撤回執行程序,本案於109年8月13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在場稱拍賣標的3789、3790建號建物現已共同出租予第三人張○和承租使用,租期自107年7月8日起至110年7月7日止,租金每月20000元,按謄本所載於地下一樓有停車位,停車位編號為B1汽車位1號、2號及B1機車位1~9號,惟現場已無車位編號標示;第三人張○和之租賃權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4日執行命令除去,如拍賣程序終結前,無人聲明異議;或聲明異議無理由經駁回確定者則點交,否則不點交。二、4553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經前案台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列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予以拍照存證處理,拍定人應自行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