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一)本院以109年4月8日執行命令除去現占有人之占有關係,如拍定後該執行命令未經撤銷或廢 棄確定則點交,反之不點交。 (二)民國107年6月26日現場查封及108年10月1日現場履勘時,671地號土地上有795建號建物,債 務人之員工高大鈞均在場陳稱,795建號建物及基地現由債務人公司無償借予陳文瑞(即債 務人公司之負責人)居住使用中,沒有約定使用期限。假扣押查封時,建物牆壁油漆有些許 剝落。陳文瑞於108年10月9日陳報稱係自89年4月17日起即占有使用本件不動產,當時之所 有權人為震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震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97年12月1日將不動產出售予債 務人公司,因伊與債務人公司有借貸關係,債務人公司同意伊繼續占有使用本件不動產。惟 抵押權人於109年3月25日聲請除去占有關係,經本院以109年4月8日執行命令除去現占有人 之占有關係,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三)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丙種建築用地,惟拍賣時是否有變更,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