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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 點交 空屋,拍定後建物點交。
使用情形 一、108年9月25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為空屋,無人使用。惟屋內有一地下室,蓋好時即存 在,但謄本未登記,地下室入口目前僅能從連雲街26巷7號1樓屋內進入,經調查無法判斷該 地下室為債務人所有,業經本院裁定駁回確定,地下室非本件拍賣範圍,與地下室相鄰關 係,由拍定人自行處理,請投標人注意。 二、地政人員表示114之3地號位於連雲街26巷9號旁之截角,部分為前開建物占用,惟該部分占 用權源不明,請投標人注意。
本件拍賣標的現有本院105年10月28日民事事已起訴證明書辦理註記,現為本院105年家訴字 第128號確認繼承權等之訴案件訴訟中,拍定後不塗銷,應由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於訴訟終 結後另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9項規定聲請發給訴訟終結證明,持向地政機關請求塗銷該項 登記,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