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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
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13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3,319,2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吳○○,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二)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估價師、警員、鎖匠到場執行。現場由屋內外籍照護員開門入內,屋內有第三人稱,目前由其與照護員居住使用中。屋內裝潢因老舊而發霉,屋內有水有電,使用天然氣,有壁癌、漏水情事。地政人員在場略稱,建物之廚房後半部均為增建。
(三)依據民國114年9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土地為住宅區,建物為鋼筋混泥土加強磚造之第四層建物。屋齡約51年。」等語。
(四)關於系爭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一節,經本件估價報告所載及本院現場履勘記實上尚未知悉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系封建物是否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自行向債權人、債務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進一步探詢)。又倘查得系封建物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於拍賣前儘速陳報本院。
(五)本件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再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六)系爭建物第342建號建物有增建情事(經地政編為6108臨建號)。增建部分前未曾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致與建物登記謄本所載不符,請應買人詳加注意,並承擔將來可能遭拆除之風險。另依卷內謄本、地政人員測量之結果所示,增建部分6108臨建號建物占用國有土地在案(1139地號土地),惟占有權源法律關係尚屬不明,請應買人於應買前自行查明,並須承擔未來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七)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324,06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6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