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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不動產保全程序查封時,據葉姓第三人在場稱,債務人係其舅子,該屋現租給王姓第三 人居住使用,依債權人提供之租約影本,租期自101年11月10日起至102年11月9日,而依本 件終局執行時,依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查報,該屋仍出租予該王姓第三人占有使用, 租期自107年10月9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因其後續之租約,係於前揭保全程序查封後始 再續為簽訂之租約,係屬查封後有礙本件執行效果之行為,對於債權人(含拍定人)不生效 力,依強制執行法第99條第1項、第113條準用同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準此,本標拍定後點 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