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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建物查封時,大門深鎖,無人應門,經本院囑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會同債權人 到場履勘,債務人之弟在場稱新北市三重區正義北路316號6樓及320號6樓房屋由債務人及其 家屬自行使用,地下二樓之12、13、14號停車位均出租他人使用,房屋無海砂屋、輻射屋, 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及非自然死亡情形,本件建物拍定後點交。依建物謄本所 示,本件1933建號建物之共用部分有一停車位,車位編號地下二層12,1934建號建物之共用 部分有二停車位,車位編號地下二層13、14,惟系爭停車位之實際狀況及就系爭停車位有無 分管約定或其他使用協議等情事,均請投標人於投標前自行查明,且應買人於拍定後不得以 系爭車位之有無或得否使用系爭停車位為由向本院爭執、異議、請求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 定。另因系爭停車位係屬建物之共用部分,故縱確有停車位,拍定後仍不點交,請應買人注 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