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拍定後點交。據108年11月7日查封筆錄及同年12月26日執行筆錄所載,債務人之女表示建物由 債務人及家屬居住使用;經檢視頂層有搭建鐵皮棚架,僅有水塔,經壁梯通行,屋內部分有增 建21896建號建物,與主建物內部相通,無獨立出口,屋內有漏水情事。惟現在實際情形如 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1896建號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依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9年1月16日函覆稱係:位 於4樓前側之水平增建違章建物,屬既存違章建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拆除風 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