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本標不動產假扣押查封時,承泰食品設備有限公司員工簡嘉彣在場陳稱,該屋係公司向黃木生承 租,租期自民國105年7月5日起至108年7月4日止,有租賃契約1紙附卷可參。本院復定於109年1 月14日現場履勘,承泰食品設備有限公司盧副理表示屋內尚有部分物品為公司所有,會處理掉。 因出租人黃木生均委託其太太來收取租金,太太尚未出面,故鑰匙還在公司這裡尚未歸還出租人 太太,租約到期後也未繳納租金;房屋係向黃木生承租,中間才過戶予黃南禎等語;而黃木生之 妻林家樺於本院電詢時表示黃南禎希望其等將房屋過戶,但黃南禎還欠其等錢,故同意租金由其 等收取等語,有本院109年1月14日履勘筆錄及公務電話紀錄各1紙附卷可參。第三人黃木生於查 封前基於債務人尚積欠其債務,雖將該屋過戶予債務人後仍占有並收取租金,非屬無權占有不爭 執,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