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1.本件標的697地號之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之一種住宅區、697-1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 宅區。 2.拍賣標的1825建號建物現由債務人翁李美雲無償提供予其女兒即現占有人許00居住使用,現占 有人許00於民國106年12月即居住於本件執行標的,無使用期限,無須支付對價,債務人翁李 美雲並未居住於此。又屋內並無內梯與地下室相通,地下室為全棟共同使用,本次拍賣不及於 地下室。 3.標的13486建號建物為位於天井及後方廚房部分之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因該違建材質老舊,已 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予以拍照存證辦理,請投標人注意。 4.本件係拍賣1825建號建物所有權全部,惟因現占有人許00於本院查封(108年7月5日)前之106年 12月即占有使用本件執行標的,為債務人已成年之女兒自行居住使用中,債務人並未居住於 此,故參酌最高法院65年台抗字第163號判例、77年1月23日司法院第十一期司法業務研究會之 研討結論,拍定後不點交。另拍賣之13486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 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並應負擔相關遭拆除之風險,請投標人 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