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一、拍定後點交。 二、民國108年11月6日查封時,債務人李麗琴表示,房屋現無人居住使用,僅用來放置伊所有物 品,無出租他人,頂樓增建部分係被繼承人所建。
9254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與主建物內部 相通,且無獨立出入口,無獨立水、電、瓦斯表。增建部分是否為違建,拍定人應自行查 明,並承擔拆除之風險。
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民國108年11月25日函覆本件違建類型:垂直增建違章建 築;違建位置:屋頂;違建項目:既存違章建築;處理情形:拍照建檔列管。